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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.6月22日【公職王電子報第122期】若無法正常閱讀,請點此處 facebook plur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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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官釋字第6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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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時事焦點】
大法官會議解釋第684號 重要性:★★★★★

解釋日期:100.1.17
解釋爭點: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,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?
相關條文:憲法第16條
解釋重點整理
一、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
二、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
三、受理大學學生提起的行政爭訟事件時,應尊重大學自治

解釋文:解釋文•解釋理由書•事實摘要
相關釋字
第380號解釋、第382號解釋、第462號解釋、第563號解釋、第626號解釋、第667號解釋

解釋重點整理
壹、權利救濟請求權之保障
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為憲法第16條所保障。人民於其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時,得循法定程序提起行政爭訟,俾其權利獲得適當之救濟,而此項救濟權利,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剝奪。

貳、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

大學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,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,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,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,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,無特別限制之必要。在此範圍內,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。

參、受理大學學生提起的行政爭訟事件時,應尊重大學自治
大學教學、研究及學生之學習自由均受憲法之保障,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之權。受理行政爭訟之機關審理大學學生提起行政爭訟事件,亦應本於維護大學自治之原則,對大學之專業判斷予以適度之尊重。

解釋文:
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,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,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,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,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,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,無特別限制之必要。在此範圍內,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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